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江泽民同志曾指出:“这种制度把国家的集中统一与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区域自治有机结合起来,把政治因素和经济因素有机结合起来,是完全适合我国国情的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制度,是我们党和各族人民的一个伟大创举”。1993年,江泽民总书记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进一步指出:“民族区域自治,是我们党正确处理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和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它既能保证少数民族在自己的聚居区内实现当家作主的权利,又能保证国家的统一和中华民族的团结,以共同建设社会主义”。这些科学的论断深刻地表明了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显著特点:一是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的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国家不可分割的部分,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央政府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权,都必须服从中央集中统一的领导。上级国家机关在制定各项政策和计划、进行国家经济文化建设时,必须充分考虑民族地区的具体情况和需要,动员各方面的力量予以支持。二是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不只是单纯的自治或地方自治,而是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的结合,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的结合。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既有利于国家统一、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又有利于实行自治的民族的发展和进步,有利于国家的建设。
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江泽民同志把民族区域自治作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之一,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并列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三项制度,纳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纲领中,突出强调了在建立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国家,推进民主政治进程中民族制度的地位和作用。这充分反映出中央第三代领导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