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6月13日一届二次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内蒙古光彩事业促进会是中共内蒙古党委统战部领导下,中共内蒙古党委统战部、内蒙古自治区工商业联合会共同创办组织发起的,由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和港澳台桥、海外工商界人士自愿组成的,经自治区民政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社会团体。
第二条 本会宗旨:以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为参
与主体,按照自觉自愿、互惠互利、义利兼顾的原则,广泛动员全区非公有制企业及港澳台地区、海外工商社团、企业和人士投身到扶贫解困的光彩事业中来,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实现社会主义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三条 本会会址设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本会主要任务
一、鼓励、支持、推动区内外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到"老、
少、边、穷"地区开发资源,投资办厂(场),发展贸易,培训人才,以及积极参与城镇解困工作;
二、吸引台港澳地区、海外工商界社团、企业和人士同"老、少、边、穷"地区开展形式多样的经济技术合作、文化交流与合作;
三、为参与光彩事业的企业提供必要的服务,帮助协调关系,排忧解难;
四、在推动光彩事业过程中,总结经营推广典型,表彰先进,推动促进光彩事业目标和计划的顺利实现。
第三章 理 事
第五条 本会实行理事会员制,由个人理事、团体理事、特邀理事组成。
第六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热心光彩事业的非公有制
经济人士和港澳台侨及海外工商界人士均可作为理事。
第七条 理事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由内蒙古光彩事业促进会发给理事证。凡热心参与光彩事业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港澳台侨、海外工商界人士可担任个人理事;凡盟市、旗县地方性光彩事业促进会,其它以扶贫为宗旨的民间组织可担任团体理事;凡积极推动光彩事业发展的其他人士可担任特邀理事。
第八条 理事的权利:(1)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2)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建议,对本会工作的批评权和监督权;(3)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光彩事业活动;(4)参与本地和本地以外光彩事业的实施工作;(5)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6)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7)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理事的义务:(1)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决
议,积极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2)参加本会组织的光彩事业活动,积极为贫困地区办实事;(3)按规定缴纳会费;(4)维护本团体合法权利;(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 理事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理事
证。
理事如果1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理事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的职责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听取和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3)选举和罢免理事;
(4)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5)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6)筹备召开理事大会;
(7)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8)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终止事宜;
(11)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理事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用意。理事会由常务理事会组织召开,每二年召开一次。
第十四条 理事会须由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本团体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一、常务理事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
事若干人。
二、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
负责。
三、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会议决定召集,每年召开一次。
四、常务理事会的主要职责:(1)贯彻理事会的决议;(2)向理事会提出工作报告;(3)提出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秘书长、副秘书长的人选建议名单;(4)增补和撤消理事;(5)审定和授予本会设立的各种荣誉和奖励;(6)确定本会每年重大活动的合作计划。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本团体分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逆时针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大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九条 本会法人代表是会长或副会长。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在正、副秘书长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
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重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是: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政府资助的必要的事业费;
三、国内外友好团体、企业和人士的赞助和捐赠;
四、接受国家、部门、团体委托业务的资助;
五、从事光彩事业有关活动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落实会费。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理事中分配。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理事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会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过2000年6月13日一届二次理事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内蒙古光彩事业促进会。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