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 台 指 南
赴台交流项目申报、审批程序
(一)立项
我有关单位或人员在接到台湾有关团体、个人邀请函后,以单位文件的形式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或自治区有关部门申报立项。报文单位要认真进行项目审核和人员把关,一般情况要本着先立项后选人原则,选择我们的优势和有特色的项目,人员要选择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同志。
申报立项需提交如下材料:1、台方邀请函;2;访台日程安排;3、单位意见。
自治区台办或有关部门受理立项申请后,按有关规定予以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1)台邀请方只能是民间、社会团体或在上述机构供职的个人,不能接受官方机构及主张反共、"台独"等组织或个人的邀请;(2)邀请函不得出现"中华民国"及相似(包括英文ROC等)字样;必须有明确的赴台交流时间、活动内容,落款必须以西元纪年,不得以"中华民国"纪年;(3)、访台日程安排应详尽、具体,不能安排过多的参观、旅览项目。
自治区台办或有关部门经认真审核后,应尽快复函。不同意的,应说明理由。
根据有关规定,15人以上的团组、非公职人员、经贸交流项目,应由自治区台办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台办立项;新闻、出版、体育、影视、民族、宗教等行业,由自治区有关部门审核,经商自治区台办同意后,向国家有关部门申报立项。文化、艺术类的赴台交流项目,3人以下的(包括3人),由所在单位向自治区文化厅申请,自治区文化厅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区台办立项;3人以上的,自治区文化厅经商自治区台办同意后,向国家文化部申报立项。
中央、国家机关及有关部门组团,由组团部门向自治区台办下达《赴台人员通知书》,自治区台办审核同意后,赴台人员单位填写《赴台人员审查表》,随后向组团部门出具《赴台确认件》。
有盟市人员参加的赴台交流项目,盟市有关部门须商当地台办同意后,按规定程序上报。
副省级以上领导个别应邀赴台,由自治区台办向自治区党委请示同意后,向中央台办申报立项。
凡在台举办的国际会议或其他国际性交流活动,我们一般不参加,如确需参加的,由自治区台办向国家外交部申报立项,同时抄报国务院台办;应邀赴台参加台湾民间机构举办的以两岸人员为主、有外国人参加的民间交流活动,由自治区台办向国务院台办申报立项,同时抄报国家外交部。
(二)正式审批
立项批准后,报文单位通知台邀请方为我受邀请方为我受邀人员办理准许入台证件(旅行证)。待证件办妥后,连同《赴态人员审查表》(政审)一并送自治区台办或有关部门。自治区台办或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正式报国务院台办或国家有关部门(上报材料包括:1、台方邀请函;2、访台日程安排;3、赴台人员名单;4、自治区台办或有关部门的请示件)。
1、国务院台办正式批准后,由应邀赴台人员持国务院台办的《赴台批件》到户口所在盟市公安局或自治区公安厅办理赴台旅行证。
2、赴台人员行前教育和归后总结的要求
自治区和盟市台办及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对批准赴台人员进行行前教育,内容包括:党的对台方针政策;台湾局势;祖国统一形势;涉台纪律;业务交流政策;访台注意事项等,对访台期间可能出现的情况,要帮助赴台人员制定工作预案。
3、赴台交流活动结束后,组团单位或赴台人员要及时、认真进行总结工作。书面总结应于项目结束一个月内完成,并向自治区台办报送《赴台交流归后总结简表》,对不能及时报送的,近期不再受理所在单位或部门的赴台交流项目。
如何办理因私赴台的手续
(一)向台湾当局申请入境手续
1、申请方式
由于台湾方面的种种限制,我大陆公民因私赴台探亲、探病、奔丧、定居等,均需经香港特区入台。因此,赴台人员一般应由在台之亲属代为向台湾当地"内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简称境管局)提出申请,并应附赴台之委托书。
2、向台"境管局"申请时应备文件
(1)详尽填写进入台湾地区旅行证申请书一件(附二寸半身照片四张)
(2)保证书一件。台湾一般公民担任保证人,应携带保证书及户口名薄、身份证、印章至户籍所在地的分驻(派出)所完成对保手续,保证人如系台湾公务员免办理对保手续;但必须加盖机关印信。
(3)申请人依限离台具结记一件。申请时可不必附送,待申请人抵达香港时,向"中华旅行社"办理具结
(4)申请人如系赴台湾探病、奔丧,需提供台湾公立医院或经台湾卫生署公布鉴定合格的医院开具的诊断书,或死亡证明文件;如系赴台探亲、定居、办理诉讼事宜等需提供应具备条件之证明文件。
(5)申请赴台人员及其探亲、探病、奔丧的对象户籍誉本等足资证明身份与亲属关系的文件。
(6)委托书。若由在台直接、系血亲、配偶或同胞弟妹以外的其他亲友代为申请者,必须另附代申请人身份证影本。
(7)其他有关说明书。
(8)证照费用。具体按台湾"境管局"规定办理。
(二)向我公安部门申请去台湾出镜手续的办理
据台湾当局的有关规定,大陆公民因私人赴台探亲、探病、奔丧等须有台湾亲友担保,由台湾亲友向台湾当局代为申请办理入台手续,须备有回程机、船票及"第三地区"再入境许可,在台停留期限每年最长为六个月。为避免我公民不能进入台湾或者在所谓"第三地区"长期等候入台手续,根据海峡两岸往来的实际情况,兹对我公民去台湾的申请、审批办法整理如下:
1、受理申请:公民因私赴台探亲、探病等并能提交邀请函电的,均可向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履行下列手续:
(1)提交本人户口薄或其他户籍证明;
(2)提交在台亲友邀请前往台湾探亲、探病、奔丧、定居等函电或处理其他事物等有关证明。
(3)提交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前往台湾的意见,没有工作单位的,应提交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公安派出所的证明;
(4)填写申请表并交近照二寸免冠照片4张。
2、去台途径:目前内地公民去台湾暂规定只限定只限香港;经外国去台湾的暂不办理。
3、审批发证:由于台湾的限制,为避免公民在外滞留,不能进入台湾,审批时,公安机关审查以下内容:
(1)确有父母、配偶、子女等亲友在台湾;
(2)有邀请前往探亲、探病、奔丧等的函电;
(3)申请人须提交有关台湾当局签发的入台许可证影印件或香港中国旅行社确认办妥手续通知;
(4)符合法律规定的出境条件。
5、证件:凡已获入台许可并由我公安机关批准经香港去台湾的,到公安部门签发给《往来港澳通行证明》,作一次往来港澳签证,签注有效期为三个月到六个月,并须在紧接签注章的下加注"经香港去台湾"的蓝色条章,然后再加盖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公章。
(三)经港去台手续的办理及应注意的问题
内地公民经香港去台湾,还要经香港返回内地,出入香港的手续要按照香港的有关规定办理。香港特区政府允许内地公民进入香港和为内地公民办理香港的再入境手续,须具有三个条件:1、持有加注"经香港去台湾"的《往来港澳通行证》;2、持有入台许可证影印件或香港中国旅行社确认已办妥入台许可的通知;3、持有往来台湾与香港的机票或香港中国旅行社出具已办妥往来机票的证明。
启程前需注意:赴台公民只需向内地公安机关提交入台许可证复印件留存备查,原件必须由本人随身携带,以备进入香港去台湾时使用。《往来港澳通行证》上的有效签注意时间,包括入境香港时间和台湾停留时间,出境时间越晚,临签注有效期越近。启程前需查验有关证件上姓名繁体字、异体字加注、有效期等和往返机票。
非公职人员应邀赴台申报程序
一、非公职人员是指经我有关部门正式批准的无挂靠或无主管的民间工商业者和经济机构人员及外商投资企业(含台资企业)所聘我方人员。
二、非公职人员应邀赴台进行各类经贸活动,均由当地的省台办报国务院台办批准立项。
三、上报材料包括:(1)台方邀请函和邀请人、邀请机构的背景与资信情况;(2)入台证件和在台主要活动日程;(3)人员政审意见。
四、赴台进行上述活动的人员持国台办批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办赴台手续。
五、赴台人员应当在政治上保持坚定的立场和高度警觉;多做工作,广交朋友;在学术上,各抒己见,畅所欲言,以理服人;在交流中实事求是,发挥优势,取长补短,注重实效。
六、赴台人员和团组应当在批准期限内及时返回,要将赴台总结和工作建议,向所在单位和所在地区对台工作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