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台湾同胞联谊会(简称:内蒙古台联),成立于1983年。历经四次理事会换届改选,本届理事会为第四届理事会,会长:陈
晓(兼秘书长)。理事会其他成员有顾问3人,副会长4人,副秘书长1人,理事15人。
内蒙古台联自成立以来,积极与台湾岛内台胞进行交流、交往,推进两岸关系发展。近年来,内蒙古台联先后接待了来自台湾岛内的工商、文化教育、医疗卫生、慈善机构、党派等各界团体和人士
62 批564人次。接待的主要团队有:“台湾少数民族知名人士参访团”、“第十一届台胞青年夏令营”、“第十四届台胞青年夏令营”、“第十九届台胞青年夏令营”、“台湾医界知名人士内蒙古访问团”、“台商赴内蒙古考察团”、“中华五千年民族文化暨寻根访祖考察团”、“台湾原住民飞鱼云豹音乐工团”、“台湾爱心第二春文教基金会”、“台湾教师晋蒙文化之旅参访团”、“香港国际华商协进会内蒙古观光考察团”、“台湾劳动人权协会大陆参访团”等。
内蒙古自治区台湾同胞联谊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内蒙古自治区台湾同胞联谊会(简称:内蒙古台联)是居住在内蒙古自治区的台湾各族同胞的爱国民众团体。
第二条 内蒙古台联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本会的宗旨是:高举社会主义、爱国主义旗帜,团结联络全区台湾同胞;在爱国统一的旗帜下,广泛团结、联络台湾岛内、港澳及海外的台湾同胞,同心同德,为振兴中华,促进中华民族的大团结;为按照"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实现祖国统一;为增进乡亲情谊和台湾人民的福祉而贡献力量。
第二章 主要工作
第三条 密切联系居住在内蒙古地区的台湾同胞,协助他们了解政府的方针政策和台湾局势;鼓励他们充分发挥聪明才智,积极参政议政,为祖国统一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多做贡献;了解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配合有关部门按照法律和政策妥善处理。
第四条 关心和协助居住在内蒙古地区的台湾同胞返乡探亲、扫墓、访友、定居和进行经济、科技、文化、学术、体育等交流。
第五条 发挥台胞爱国的光荣传统,在一个中国原则下,加强与岛内同胞的联系,倾听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充分尊重台湾岛内同胞的生活方式和当家做主的愿望,维护他们的一切正当权益,积极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六条 积极推动两岸的直接通邮、通商、通航和双向交流交往,协助台湾同胞在内蒙古地区经商、投资、建厂、求学、兴办公益事业和进行科技、文化、学术、体育等各领域的交流。对于前来我区寻祖、探亲、访友、求医、旅游等活动的台湾同胞,主动做好接待、服务工作。
第七条 发展同香港、澳门及旅居海外的台湾同胞和社会团体的联谊关系,相互沟通,增进共识。
第三章
组 织
第八条 内蒙古自治区台湾同胞代表会议是本会的权利机构。其代表由居住在内蒙古自治区的台湾同胞民主协商推举产生,也可以以特邀方式产生。代表会议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九条 内蒙古自治区台湾同胞代表会议的职权是: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要事项,修改章程,选举理事。
第十条 理事由内蒙古自治区台湾同胞代表会议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如代表会议提前或推迟召开,其任期相应改变。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其职权是:贯彻执行代表会议的决议,向代表会议作出工作报告,审议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决议,对会长、副会长的工作实行监督。在代表会议闭会期间,理事会可以增免个别理事。
第十一条 理事会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通过后任命。
第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理事的选举结果报全国台联备案。
第十三条 理事会可以聘请顾问,一届一聘。顾问向本会提供咨询、意见、建议,应邀列席有关会议。
第十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台湾同胞联谊会接受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的业务指导和工作任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经内蒙古自治区台湾同胞代表会议通过后实行,其解释权属于内蒙古自治区台湾同胞联谊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