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统一战线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在中国革命实践中的具体运用和发展,是党的总路线、总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革命和建设的历史经验证明,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组成最广泛的统一战线,是我们战胜困难夺取革命和建设胜利的重要保证。改革开放以来,党领导的爱国统一战线为维护安定团结,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促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推进“一国两制”、和平统一祖国事业发挥了重要展作用。为了帮助广大干部群众学习统一战线政策理论和有关知识,了解和查阅统战工作方面最常用的政策法规,我们节选了部分这方面的内容,希望能给您带来一些收获。

民主党派工作

1、我国多党合作的主要内容和形式

《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中发[1989]14号文件)提出我国多党合作的内容和形式主要有:
(1)中国共产党同民主党派之间的合作与协商。
一是,中共中央邀请各民主党派领导人和无党派代表人士举行民主协商会,就大政方针问题进行协商;
二是,邀请民主党派领导人和无党派人士举行谈心活动;
三是,召开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座谈会,通报交流情况,传达重要文件,听取意见建议,或讨论某些专题。
(2)在人民代表大会中发挥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的作用。
(3)在各级人民政府中共产党员同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的合作共事。
(4)在人民政协中发挥民主党派的作用。
2、发挥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作用
在我国,各政党之间互相监督,它包括共产党对民主党派的监督和民主党派对共产党的监督。由于共产党处于执政地位,更加需要民主党派的监督。
民主党派的监督是我国监督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它的性质是民主监督,即通过提意见、建议和批评的方式实行监督。
3、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的关系
中国共产党是领导我国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同共产党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的关系,既是政治上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也是亲密合作的友党关系。
4、在多党合作中实现共产党的领导
中国共产党对各民主党派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针政策的领导。这种领导,主要通过中共同各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和思想政治工作来实现的。
5、我国多党合作中的"四个坚持"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纲领、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方针。
6、新形势下民主党派工作的指导原则
一是牢牢把握加强党的领导和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这两条主线,努力创造团结、民主、和谐的局面;二是认真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三是正确引导民主党派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充分调动广大成员的积极性;四是依据民主党派的政治聪明特点,坚持进步性和广泛性相统一,推动民主党派加强自身建设,顺利实现新老交替;五是充分尊重民主党派的宪法范围内的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地位平等,支持民主党派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和处理自己的内部事务。
7、统战部在民主党派工作中的职责和工作任务
职责:协助党委同各民主党派保持工作中的联系,了解情况,协调关系,贯彻党中央的方针政策,帮助民主党派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任务:协助党委宣传、贯彻我国多党合作制度和党的方针政策,并督促检查有关多党合作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受党委委托向民主党派通报有知重要精神,协助党委做好同民主党派的民主协商工作。支持民主党派发挥参政议政、民主监督作用。研究探讨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理论和方针政策,调查研究民主党派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向党委及时提出政策性的意见、建议。同民主党派领导人、机关干部、广大成员广交朋友。了解民主党派成员及所联系的群众的有关情况,听取、反映他们的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政治安排和担任各级政府、司法机关领导职务的工作,做好聘请特约人员的工作。协助民主党派做好对外交往和三胞联谊工作。支持民主党派加强自身建设。帮助民主党派解决知情出力、办公条件、编制经费等方面的问题。
8、民主党派组织发展的基本方针
民主党派组织发展的基本方针是:坚持"三个为主"即:以协商确定的重点分工为主,以大中城市为主,以有一定代表性人士为主。
9、民主党派组织发展重点分工
民革:同原中国国民党的关系的人士、同民革有历史联系和社会联系的人士、同台湾各界有联系的人士和其他中上层人士;
民盟:从事文化教育以及科学技术和其他工作的知识分子;
民建:经济界人士以及有关专家学者;
民进:从事教育文化出版以及科技等其他工作的知识分子;
农工党:从事医药卫生以及科技、教育和其他工作的知识分子;
致公党:归侨、侨眷中的中上层人士和其他有海外关系的代表性人士;
九三学社:从事科学技术工作以及高等教育、医药卫生等方面的高、中级知识分子;
台盟:在祖国大陆的台湾省籍代表性人士。
各民主党派在坚持重点分工的前提下,可适当发慌一些其他方面有代表性的中高级知识分子,这部分人士一般掌握在发慌成员总数的30%以内。
10、民主党派是否吸收非公有制经济人士
近年来,在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从业的知识分子逐渐增多,有的提出了参加民主党派的要求,根据民主党派政治联盟性质和广泛性的特点,对提出来这种要求的,可按照下述条件有选择地发展:对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热心公益、在同行业中有较大影响并已作一定政治安排的业主(不包括"三胞"投资者),民建可适当发展。在有中共组织的私营企业、合资企业中从事经营管理和技术工作的中、高级知识分子,其中政治素质好、有一定代表性的,各民主党派可个别发展。发展上述人士,应事先同当地统战部及有关单位中共党组织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必要时应取得本党派上级组织的同意。
11、民主党派阅读文件、资料的有关规定
中办发[1983]4号文件,对民主党派阅读文件资料规定如下:
(1)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外人士阅读文件资料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80]43号文件)的规定,党内发至省军级、地师级的有关中共中央文件、中央办公厅文件,可向民主党派中央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各部委正副负责人和省、市、自治区一级地方组织的主委、副主委、秘书长以上干部传达或发给他们阅读;发至县团级的,可向民主党派中央机关、各级地方组织和相当县团级以上的干部传达或给他们阅读。
(2)国务院和有关部委,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有关厅局下达的文件,凡是和民主党派工作有关的,应分别发给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它们的省、市、自治区一级地方组织。政府部门有关的会议可视需要邀请民主党派负责人参加或列席。
(3)各民主党派要指定专人管理文件,制定切实可行的文件管理制度,加强保密教育,做好保密工作。
12、民主党派领导同志及机关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的有关规定
中办发[1983]4号文件,对民主党派待遇问题作出规定,主要是:
民主党派机关的专职负责人和专职干部同属国家干部,享受国家干部应有的政治、生活待遇。
民主党派中央专职的正副秘书长、各部门的正副负责人和省、市、自治区一级地方组织的专职正副主委的生活待遇,可以参照政府机关正副司(厅)局级干部待遇的规定执行。他们中待遇已经高于司(厅)局级的,不受此限。
民主党派中央专职的正副办公厅主任和省、市、自治区一级地方组织的专职正副秘书长,可根据每个人的具体情况分别参照政府机关副司(厅)局级或处级干部待遇的规定执行。
民主党派中央和省、市、自治区一级地方组织的处级及处级以下的专职干部的待遇,按照政府机关同级干部对待。
民主党派市、县级地方组织的专职干部的生活待遇,由各省、市、自治区根据具体情况规定。
各级民主党派兼职领导干部的生活待遇,原则上以实职为主,所任实职属什么待遇就按什么待遇对待。

民族工作

新时期民族工作的主要任务
(1)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逐步与全国的发展相适应。现阶段,我国民族问题比较集中地表现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迫切要求加快经济文化发展的问题上。在新时期,搞好民族工作,增强民族团结的核心问题,就是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2)大力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社会事业,促进各民族的全面进步。要积极发展教育、科技、文化和卫生、体育等各项社会事业,努力提高少数民族的科技文化、思想道德水平和身体素质,抓好精神文明建设,这是发展社会生产力的需要,是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内在要求。
(3)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增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自我发展活力。改革开放是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必由之路。民族地区的改革应坚持从实际出发,注意吸收外地的好经验,但不能简单地套用。要区别情况,分类指导,快慢得当,慎重稳进。凡是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密切相关的重大方案,必须重视各个地方和民族的特殊性,注意听取当地的意见,先试点后推行。
(4)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全面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必须建立和健全同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的法规体系和监督机制,使自治法更好地发挥作用。
(5)进一步加强各民族的大团结,坚决维护祖国的统一,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要加强民族团结和党的民族政策的再教育。既要反对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正确区分和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要高度警惕和坚决抵制境外敌对势力的渗透破坏活动,旗帜鲜明地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违法犯罪活动。
中国共产党在民族问题上的基本观点和政策
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的民族理论同我国的民族实际相结合,坚持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共同繁荣的原则,坚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几十年的实践中,形成了一系列基本的观点和政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民族的产生、发展和消亡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民族问题将长期存在。
(2)社会主义阶段是各民族共同繁荣兴旺的时期,各民族间的共同因素不断增多,但民族特点、民族差异将继续存在。
(3)民族问题是社会总问题的一部分,民族问题只有在解决整个社会问题的过程中才能逐步解决,我国现阶段的民族问题只有在建设社会主义的共同事业中才能逐步解决。
(4)各民族不分人口多少、历史长短、发展程度高低,都对祖国的文明做出了贡献,都应该一律平等,应该加强各民族人民的大团结,维护国家的统一。
(5)大力发展经济是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也是我国现阶段民族工作的根本任务,各民族要互相帮助,实现共同进步和繁荣。
(6)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对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重大贡献,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制度。
(7)努力造就一支宏大的德才兼备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是做好民族工作和解决民族问题的关键。
(8)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在一些地方往往交织在一起,在处理民族问题时,还要注意全面正确地贯彻落实党的宗教政策。
江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的"三句话"
1993年11月,江泽民同志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谈到我们党对民族工作的方针时,强调了三句话:一是继续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民族关系,二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三是加快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这三句话,是做好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重要指导思想。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要不断加强各民族人民的平等、互助、团结、合作,促进共同繁荣。唯有这样,国家的统一才能巩固,中华民族才能振兴,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宏伟目标才能实现。
民族区域自治,是我们党正确处理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和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要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当前的关键,是要全面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建立和健全同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的法规体系和监督机制,使民族区域自治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对于增强民族团结,促进全国的现代化建设,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所以,我们处理民族地区的各种问题,都必须牢牢掌握经济建设这个中心。要千方百计地加快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逐步缩小民族之间的发展差距,逐步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马克思主义民族观的基本内容
(1)民族是一个历史范畴,有它自身形成、发展到消亡的客观规律。民族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一个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在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民族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是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变化的,并且民族的发展是受社会发展规律制约的。
(2)民族和阶级是两个不同的社会历史现象,民族问题与阶级问题是两种性质不同的问题。在阶级社会里,民族内部包含着不同的阶级,存在有阶级斗争,所以在阶级社会里,民族问题往往同阶级问题联系在一起,剥削阶级总是将这样那样的民族问题打上阶级的烙印。但不能因此得出结论说,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在社会主义时期,阶级斗争已经不是主要矛盾,民族问题基本上是各民族劳动人民之间的关系问题。如果把民族问题的实质归结为阶级问题,那就只能严重脱离以至伤害少数民族群众,不但不可能正确处理民族问题,加强民族团结,反而会给敌对势力帮忙。
(3)民族问题是社会发展总问题的一部分。民族问题从来就不是孤立存在的,它是社会发展总问题的一部分,是革命和建设总问题的一部分。民族问题只有在社会总问题解决进程中,才能得到解决。如果我们在整个革命建设中重视民族问题,正确认识和处理民族问题,它就对整个革命和建设进程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如果忽视或者错误地处理民族问题,它可能会给革命和建设事业带来巨大的破坏力,使整个革命建设事业受到挫折乃至失败。
(4)各民族平等的联合,反对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是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原则。各民族不论大小,都一律平等。每个民族都是人类物质财富和历史、文明的创造者,各民族应在完全平等的基础上团结起来,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全世界各民族的无产阶级应坚持国际主义的原则,同一切被压迫民族实行不分国界和民族的亲密联合,共同进行斗争,推翻实行民族剥削和压迫的反动统治阶级。
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概况及自治形式的种类
民族自治地方是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建立起来的构成一级国家行政单位的自治单位。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行政单位分为三级,即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旗)。目前,我国共建立有156个自治地方,具体有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1个自治县(包括3个自治旗)。各民族自治地方行政区域和命名,是根据当地民族成份、民族分布、民族关系和历史状况决定的,其名称一般由民族名冠以地方名称组成。大体分为三个类型:一种是以一个占绝对多数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如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等;一种是以一个大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并包括一些人口较少的其他少数民族聚居区建立的,如内蒙古自治区等;一种是由两个或多个少数民族聚居区联合建立的,如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等。有些少数民族可因聚居地区的不同,建立几个自治地方,如回族,既有宁夏回族自治区,又有昌吉回族自治州,还有大厂回族自治县等。此外,作为自治形式的一种补充,我国还有1272个民族乡,民族乡是我国特有的、少数民族自己管理自己的内部事务、依法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一种基层政权形式,它是解决我国散杂居少数民族问题的一种较好的政权形式。
进一步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实践证明,这一政策是成功的,是我们的政治优势。在新形势下,我们必须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必须研究、解决几个问题:
(1)必须加快发展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和文化教育事业。从现阶段我国民族问题的主要矛盾看,民族问题主要表现在各少数民族迫切要求加快经济建设上。如果我们不面对现实,不把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切实作为完善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尺度和根本任务,不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坚持改革开放,不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建设,那么民族区域自治就谈不上完善。这一点,邓小平同志早就指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不把经济搞好,这个自治就是空的。"
(2)必须加强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配套法制建设。《民族区域自治法》是一部基本法,实践证明,没有多种法律法规与之相配套,自治法的各项原则规定落到实处是非常困难的。为此,必须加快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各种单行条例和行政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同时,还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监督机制,保障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使民族区域自治的各个环节都能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3)必须大力建设少数民族的"三支队伍"。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关键是培养和造就少数民族干部队伍、知识分子队伍和产业工人队伍。这三支队伍是我们党的民族工作所必须依靠的力量,是民族自治地方各项事业兴旺发达的希望。没有这三支队伍就谈不上少数民族整体素质的提高,就谈不上成为现代先进民族,就谈不上有效地行使法律所赋予的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和地方事务的权利,也就谈不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完善。
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由来
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解决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列主义民族理论同我国民族实际相结合的一个创举,也是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选择。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经过长期观察、实践而后慎重决定的。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后,就非常重视民族问题。随着中国共产党的日益成熟,对中国国情认识的不断深化,逐步明确提出了符合我国国情的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1941年5月1日,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了《陕甘宁边区纲领》,其中规定:"依据民族平等原则,实行蒙回民族与汉族在政治经济文化上的平等权利,建立蒙回民族的自治区。"1945年10月23日中央在关于内蒙工作方针的指示中指出:"根据和平建国纲领要求民族平等自治,但不应提出独立自决口?quot;。在这一方针指导下,1947年5月1日,党领导建立了我国第一个省一级的内蒙古自治区,为以后在其他民族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指明了方向,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明确规定:"个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后来,民族区域自治又明确载入历次宪法,成为我国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法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利的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除了可以行使和它同级的一般国家机关的职权之外,还可以行使自治权。其主要内容如下:
(1) 行使立法权利。
(2) 拥有对国家有关法律变通执行权利
(3)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
(4) 培养干部的权利
(5) 组建公安部队的权利
(6) 自主发展经济的权利
(7) 进行贸易活动的权利
(8) 管理财政的权利
(9) 自主发展文化教育的权利
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统一的。自治地方自治机关在充分行使宪法和相关法律所规定的权利的同时,还要履行相应的义务,自治法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自治机关必须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地方的遵守和执行;要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认真做好散杂居少数民族工作
散杂居少数民族工作是指居住在民族自治地方以外的少数民族和居住在自治地方以内但不实行自治的少数民族。做好散杂居少数民族工作,以下三点是非常重要的:
(1)必须领导重视。在实际工作中,一定要紧紧依靠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争取把散杂居民族工作列入党委和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民族工作部门要主动向党委领导请示汇报工作,对散杂居民族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建议意见。
(2)必须健全法制。散杂居民族工作容易被忽视,散杂居少数民族在经济、文化、教育、卫生、科技等方面发展比较缓慢,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法制不健全,许多工作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因此,加强散杂居民族工作的立法问题,把散杂居民族工作纳入法制轨道,是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3)必须同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好。注意调动一切社会力量做好工作,要做好此项工作,还要积极宣传马列主义民族理论和党的民族政策,经常对各民族干部、群众,特别是对青少年进行宣传教育,检查总结民族政策贯彻执行情况,大力表彰民族团结进步活动中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人物,努力消除一些不利于民族团结的因素,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不断把散杂居民族工作推向新的高度。

大力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是解决我国民族间问题的关键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巩固和完善,民族问题的最终解决,都必须有一大批德才兼备,坚持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有能密切联系群众的少数民族干部。毛泽东同志曾指出:"要彻底解决民族问题,完全孤立民族反动派,没有大批从少数民族出身的共产主义干部,是不可能的。"因此,努力造就一支宏大的德才兼备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特别是注意培养少数民族的高中级干部,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关键。
少数民族干部在维护社会稳定和祖国统一、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少数民族干部同本民族人民群众有密切联系,熟悉本民族的历史和现状,熟悉本民族的语言文字和风俗习惯,了解本民族人民的思想感情和要求愿望,了解本民族和本地区的特点,他们是党联系少数民族干部的桥梁。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民族干部的培养,几十年来,培养造就了一批又一批,一代又一代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整个中华民族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少数民族干部,目前,全国少数民族干部已达250万人,这是我们党在处理中国的民族问题上,取得举世公认重大成就的重要保证。
党和国家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和风俗习惯的政策
语言文字是民族的基本特征之一,也是做好民族工作的重要内容。中国共产党一贯实行列宁提出的语言平等原则,尊重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公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为了帮助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除了各自机关在政务活动中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外,党和国家还创办了民族出版社,用多种少数民族文字出版书刊,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同时使用多种少数民族语言进行广播。各民族自治地方也有本民族的出版社和广播电台,用本民族语文出版报刊,进行广播。对于有自己的语言但尚无文字的民族,党和国家帮助他们充实完善其文字。在尊重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党和政府还提倡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汉族干部要学习当地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干部要学习普通话和汉文字,这对于促进少数民族的经济、文化、科技的发展,促进中华民族的大团结,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的民族政策。我国宪法规定: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民族风俗习惯具有明显的民族性和群众性。少数民族对自己的风俗习惯是否被尊重十分敏感,往往把它看作是否尊重他们的民族的问题。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就是尊重少数民族,是民族平等的体现,对民族团结有重要意义。民族风俗习惯又是发展变化的,不断除旧更新的。随着历史的发展,随着社会经济、文化和科学的进步,少数民族的一些风俗习惯就会不适应时代的需要,而显现出落后性,并将被历史所淘汰。所以党和国家在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同时,也尊重少数民族改革其风俗习惯的自由。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改革是少数民族自己的事情,必须由少数民族自己来决定,有少数民族干部和群众自己来做,而不能由外力强制或者包办代替。

我国宪法和法律对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规定

坚持各民族大团结,维护祖国统一,是我国民族工作的根本任务,也是我们在民族问题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必然要求。为了更好地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我国宪法作了明确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
(2)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的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大团结的义务。
(5)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在宣传报道和文艺创造中
要防止出现伤害少数民族的问题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全国新闻、报刊、广播、文学、艺术、出版等部门,在宣传党和国家民族政策各族人民奋发向上的精神面貌方面,作了许多卓有成效的工作,但同时,也不断出现一些歪曲、丑化少数民族形象的作品,成为影响民族团结的不安定因素。要防止出现伤害、侮辱少数民族的事件发生,应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1)积极进行民族团结和民族政策的宣传教育。有关部门要把这些教育同本部门的业务工作实际联系起来,更多地了解少数民族,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2)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深入了解和正确反映少数民族的生活。
(3)正确认识和对待历史上的民族关系。用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来评价、描述各民族的历史和历史人物以及民族间的关系。
(4)掌握好政治问题与学术问题的界限。对于民族研究中的学术问题,即使出现错误观点,只要不是有意歪曲、恶意贬损,也不要乱戴帽子。
(5)及时妥善处理发生的问题。对问题一定要及时处理,做到既要严肃认真又要合情、合理、合法,通过对问题的处理,增进对各民族的大团结。

党中央为加快中西部地区发展所采取的重大政策措施

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制定国民经济"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建设和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 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指出,"九五"期间,要更加重视支持中西部地区的发展,积极朝着缩小差距的方向努力。国家采取的政策措施主要包括:优先安排中西部地区资源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逐步增加财政支持和建设物资;调整加工业的布局,引导资源加工型和劳动密集型产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理顺资源性产品的价格,增强中西部地区自我发展的能力;改善中西部地区的投资环境,引导外资更多地投向中西部地区;加强东部地区与西部地区的经济联合与合作,鼓励向中西部地区投资,引导人才向中西部流动。这些措施必将有力地促进包括民族地区在内的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

 

统战部门在民族工作方面的职责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做好民族工作,关系到祖国的统一,边防的巩固,四化建设的成功和国家的安定团结。作为党委民族工作职能部门的统战部,在民族工作方面的职能可概括为"三个机构,六项职能"。
三个机构是指办事机构、参谋机构和协调机构;六项职能是指掌握方针政策,培养民族干部,联系代表人士,协调化解矛盾,抓好宣传教育和多办好事实事。
统战部要成为中央和党委的三个机构,履行好六项职能,是王兆国部长在1995年全国统战部长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出来的,既是对历史经验的总结,也完全符合经中央批准的中央统战部〈〈三定方案〉〉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今后统战部门在民族工作中如何找准位置,发挥优势,做好工作,具有规范作用和指导作用。

宗教工作

我国的宗教现状
中国是个多宗教的国家。中国宗教徒信奉的主要有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据不完全统计,中国现有各种宗教信徒1亿多人,宗教活动场所8.5万余处,宗教教职人员约30万人,宗教团体3000多个。宗教团体还办有培养宗教教职人员的宗教院校74所。
佛教在中国已有2000年历史。现在中国有佛教寺院1.3万余座,出家僧尼约20万人,其中藏语系佛教的喇嘛、尼姑约12万人,活佛1700余人,寺院3000余座;巴利语系佛教的比丘、长老近万人,寺院1600余座。
道教发源于中国,已有1700多年的历史。中国现有道教宫观1500余座,乾道、坤道2.5万余人。
伊斯兰教于公元7世纪传入中国。伊斯兰教为中国回、维吾尔等10个少数民族中的群众信仰。这些少数民族总人口约1800万,现有清真寺3万余座,伊玛目、阿訇4万余人。
天主教自公元7世纪起几度传入中国,1840年鸦片战争后大规模传入。中国现有天主教徒约400万人,教职人员约4000人,教堂、会所4600余座。
基督教(新教)于公元19世纪出传入中国,并在鸦片战争后大规模传入。中国现有基督教徒约1000万人,教牧传道人员1.8万余人,教堂1.2万余座,简易活动场所(聚会点)2.5万余处。
我国宗教的主要特征
在50年代初期,中国共产党对宗教情况做了科学分析,提出了中国宗教具有"五性"的基本特点,即: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复杂性、长期性。这是马克思主义和中国国情相结合的科学概括,是中国共产党正确处理问题、制定宗教工作方针政策的重要理论依据。
群众性:中国有多种宗教并存,每种宗教都拥有相当多的信教群众。对于大多数群众信仰某一种宗教的民族来说,随着民族人口增加,信教群众人数也将相应增加。
民族性:主要是指佛教、伊斯兰教在许多民族中有着广泛的信仰。全国有16个少数民族中的大部分或一部分信仰藏语系佛教,有10个少数民族大多数群众信仰伊斯兰教。宗教对这些少数民族的生产生活和社会活动的各个方面有着深刻的影响。
国际性:中国的佛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都是有外国传入的,这些宗教都是世界性宗教,在国际上占有重要地位,在许多国家和地区有着众多的信徒,其中有的宗教在一些国家中被奉为国教。
复杂性:宗教是由共同的信仰、宗教感情、宗教道德、宗教仪式、宗教组织等诸多要素构成的,它本身就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宗教不仅是一种思想信仰,还涉及到社会政治问题、群众关系、民族关系和国际关系。
长期性:中国共产党人 认为,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一定阶段的历史现象,它的存在有其深刻的社会根源和认识根源。在中国社会主义社会中,随着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的消灭,但宗教还有得以存在的社会根源和认识根源。认为宗教会很快消亡的想法是不现实的,也是非常有害的。
我国宗教团体概况
我国有五大宗教。五大宗教的全国性的宗教团体有中国佛教协会,中国道教协会,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中国天主教主教团,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中国基督教协会等。各宗教团体要按照各自的章程选举、产生领导人和领导机构。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也应相应成立地方各级宗教团体。
中国佛教协会是全国各民族佛教徒联合的爱国团体和教务组织。成立于1953年,现为第六届理事会,会长赵朴初。
中国道教协会是中国道教徒的全国性爱国宗教团体。成立于1957年,现为闵智亭。
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是中国各族穆斯林的全国性宗教团体。成立于1952年,现为第六届委员会,会长为安士伟(已去世)。
中国天主教爱国会是中国天主教神长教友组成的爱国爱教的群众团体。成立于1957年,现为第六届委员会,主席为傅铁山。
中国天主教团为中国天主教的全国性教务领导机构,对外代表中国天主教会。成立于1980年,现为第四届代表会,主席为刘元仁。
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为中国基督教的爱国爱教组织。成立于1954年,现为第六届委员会,主席为罗冠宗。
中国基督教协会是中国基督教的全国性教务组织。成立与1980年,现为第四届委员会,会长为韩文藻。
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基本内容
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1)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在中国不论信仰宗教还是不信仰宗教的群众,在政治上、经济上根本利益是一致的,而在思想信仰上的差异是比较次要的。在多数群众不信仰宗教的地方,还要注意尊重信教群众,互相团结、和睦相处。在许多群众信仰宗教的地方,要注意尊重和保护少数群众不信仰宗教的权利,使全体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各民族群众团结起来,共同努力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
(2)实行政教分离的原则。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干预国家行政、干预司法、干预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绝不允许强迫任何人,特别是18岁以下少年儿童入教、出家到寺庙学经,绝不允许利用宗教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祖国统一和国内各民族之间的团结。
(3)保护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动。宗教信徒活动场所内所进行的正常的宗教活动,按照宗教习惯自愿的布施、献疑、奉献以及在自己家里进行修持、念经、祷告、守斋等,均受国家法律保护。同时,宗教团体按照宪法、法律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可以开办宗教院校,出版宗教书刊,销售宗教用品和宗教艺术品,开展宗教方面的国际友好往来,进行宗教学术文化交流等。公民在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时候,必须履行自己的应尽义务。
(4)中国各种宗教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实行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和自治、自养、自传的原则。这是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的一条基本原则,也是中国宗教的一个显著特色。各爱国宗教团体和爱国宗教界人士要自觉地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坚持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挫败其推?quot;和平演变"的图谋。同时,也要坚决抵制境外宗教团体和个人对宗教事务的干涉,不得在中国境内建立宗教组织或其他办事机构,建立宗教活动场所,进行传教活动。

江泽民总书记关于宗教工作的"三句话"
1993年江泽民同志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讲话中提出关于宗教工作的"三句话":
一是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二是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三是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
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项基本政策。它包括保护人们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两个方面。信教和不信教都是公民的权利,要坚决反对和纠正任何歧视信教群众和歧视不信教群众的行为。
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宗教活动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进行。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和监督。这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不但不矛盾,而且是为了更好地贯彻这一政策,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界的合法权利。
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也好,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也好,目的都是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宗教是一种历史现象,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将长期存在,如果宗教与社会主义不相适应,就会发生冲突。这种适应,并不要求宗教信徒放弃有神论的思想和宗教信仰,而是要求他们在政治上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共产党的领导;同时,改革不适应社会主义的宗教制度和宗教教条,利用宗教教义、宗教教规和宗教道德中的某些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服务。广大宗教信徒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同全国人民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这是宗教能够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政治基础。
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主要内容
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基础理论或基本原理由下列几方面内容构成:
(1)宗教的本质。恩格斯在《反社林》中对此问题作了回答:"一切宗教都不过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的反映,在这种反映中,人间的力量采取了超人间的力量的形式"
(2)宗教的产生和发展。马克思、恩格斯唯物史观的形成和完善为揭示和阐明宗教发生和发展的历史进程提供了科学的理论工具。恩格斯对宗教发展的历史进程和宗教在不同历史阶段所展现的历史形态,先后提出过三种图式。第一种为从原始社会的"自发宗教"到阶级社会的"人为宗教";第二种为从"部落宗教"到"民族宗教"到"世界宗教";第三种为"自然宗教"到 "多神教" 到"一神教"。
(3)宗教存在的根源和消亡的条件。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宗教存在的最深刻的根源是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不合理,使自然力量和社会力量对人成为盲目起作用的、异己的力量。"只有当实际生活的关系,在人们面前表现为人与人之间和人与自然之间极为明白而合理的关系的时候,现实世界的宗教反映才会消失,只有当社会生活过程即物质生产过程的形态,作为自由结合的人的产物,处于人的有意识有计划的控制之下的时候,它才会把自己神秘的纱幕揭掉。但是,这需要有一定的物质基础或一系列物质生存条件,而这些条件本身又是长期的、痛苦的历史发展的自然产物。"
(4)宗教的社会功能。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宗教是维护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本质上是历史上统治阶级用来维护其统治秩序的工具。但也不否认被压迫人民在历史的特定阶段用宗教进行反抗斗争的事实。
(5)马克思主义政党对待宗教的态度。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宗教将随着其消亡的历史条件逐渐成熟而消亡;宗教对于国家来说是私人的事情,实行政教分离,实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
我国宗教团体概况
我国有五大宗教。五大宗教的全国性的宗教团体有中国佛教协会,中国道教协会,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中国天主教主教团,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中国基督教协会等。各宗教团体要按照各自的章程选举、产生领导人和领导机构。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也应相应成立地方各级宗教团体。
中国佛教协会是全国各民族佛教徒联合的爱国团体和教务组织。成立于1953年,现为第六届理事会,会长赵朴初。
中国道教协会是中国道教徒的全国性爱国宗教团体。成立于1957年,现为闵智亭。
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是中国各族穆斯林的全国性宗教团体。成立于1952年,现为第六届委员会,会长为安士伟(已去世)。
中国天主教爱国会是中国天主教神长教友组成的爱国爱教的群众团体。成立于1957年,现为第六届委员会,主席为傅铁山。
中国天主教团为中国天主教的全国性教务领导机构,对外代表中国天主教会。成立于1980年,现为第四届代表会,主席为刘元仁。
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为中国基督教的爱国爱教组织。成立于1954年,现为第六届委员会,主席为罗冠宗。
中国基督教协会是中国基督教的全国性教务组织。成立与1980年,现为第四届委员会,会长为韩文藻。
宗教与迷信的区别
宗教与迷信都是以有神论观念作为基础的,相信和崇拜神灵或超自然力量,这是它们的共同点。在整个原始社会里,宗教和迷信的界限很难分清楚。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后,才产生了定型的、完备的、系统的宗教,如佛教、伊斯兰教、基督教、犹太教、印度教、道教等等。从此以后,单纯以巫术驱鬼为特征的迷信活动逐步从宗教中分离出来,形成一种粗俗的鬼神迷信。
在政策对待上,要把宗教与封建迷信区别开来。在我国,封建迷信主要是指那些神汉、巫婆和迷信职业者利用封建社会遗留下来的巫术,进行装神弄鬼、妖言惑众、骗钱害人的活动,如请神降仙、驱鬼治病、相面揣骨、测字算命、看风水等等。这类封建迷信活动,起着破坏社会秩序、扰乱人心、损害身体健康的作用。
我们党和国家在对待宗教信仰和封建迷信活动以及一般迷信活动上,历来有明确的政策界限。对于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等主要宗教,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保护正常的宗教信仰和宗教活动。对于已经被取缔的一切反动会道门和神汉、巫婆,一律不得恢复活动。凡妖言惑众、骗钱害人者,一律严加取缔,并且绳之以法。对于群众的一般迷信活动,只能采取教育引导的方法,通过普及科学文化知识,提高他们的思想觉悟,破除迷信观念。
活佛转世和金瓶掣签
活佛转世是藏传佛教寺院为解决其首领的继承而采取的一种制度,是藏传佛教特有的传承方式。活佛藏语叫"朱古",本意为"化身"。活佛转世出自佛教灵魂不灭、生死轮回、佛以种种化身救度众生的观念。最早实行活佛转世的是13世纪的噶玛噶举派,以后逐渐为其他教派所普遍采用。凡活佛圆寂后,寺庙通过占卜、降神等仪式,寻觅在活佛圆寂后出生的若干有灵异兆象的儿童,从中选定一个灵童作为他的转世,迎入寺中继承其宗教地位。除此之外,还有世袭活佛、自修成活佛等几种形式。历代中央政权始终把活佛转世工作纳入管理范围,达赖和班禅就是经清朝中央政府册封,并最终发展成格鲁派最大的两个活佛转世系统。
17世纪以后,活佛转世成为特权阶层争夺利益的手段。为杜绝大活佛转世中族属传袭的流弊,防止弄虚作假,1973年,清朝创立了金瓶掣签制度,颁发两金瓶,一个用于达赖、班禅等藏区大活佛转世灵童的认定,置于拉萨大昭寺,一个用于确认蒙古各部大活佛转世灵童的认定,置于北京雍和宫。凡在理藩院注册的藏传佛教蒙、藏大活佛,均须将寻得的若干"灵童"的名字写于象牙签上,置金瓶中,由理藩院尚书在雍和宫或由驻藏大臣在大昭寺主持抽签掣定。以后遂成定制。金瓶掣签制度确定后,第七世、八世、使世班禅转世灵童和第九世、十世、十一世达赖转世灵童均由中央政府主持金瓶掣签认定,第九世班禅和第八世、十二、十三世达赖转世灵童经中央政府特许,免于金瓶掣签,无论是否掣签,最后决定权在中央。
政府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基本方针政策
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是指政府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通过这种管理,一方面把宗教活动纳入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促进宗教活动正常化;一方面纠正干涉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侵犯宗教团体合法利益等违反法律和宗教政策的现象。因此,这种管理,是为了全面正确地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更好地保护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也有利于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和宗教活动制造混乱,违法犯罪,有利于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而不是去干预宗教团体内部事务和正常宗教活动。

我国政府对中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的有关政策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尊重在中国境内外国人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外国人在宗教方面同中国进行的友好往来和文化学术交流活动。
(2)外国人可以在中国境内的宗教活动场所参加宗教活动;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宗教团体的邀请,外国人可以在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
(3)外国人可以在其住所和经县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指定的场所举行非中国公民参加的宗教活动。
(4)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可以邀请中国宗教教职人员为其举行洗礼、婚礼、葬礼和道场法事等宗教仪式。
(5)外国人进入中国境内,可以携带自用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
禁止携带有危害中国社会公共利益内容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入境。
(6)外国人招收中国宗教留学人员或者到中国宗教院校留学和讲学,按照中国的有关规定办理。
(7)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得在中国境内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建立寺观教堂或者开办宗教院校,不得在中国公民中发展教徒、委任宗教教职人员和进行其他传教活动。
(8)对违反中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劝阻、制止;构成违反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政府对待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活动的态度

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是指以颠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祖国统一为目的的活动和宣传,以及在我国境内非法建立和发展宗教组织和活动据点,而不是指宗教方面的友好往来。
我国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要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不受境外势力的支配。应在平等友好的基础上积极地正确地开展宗教方面的对外交往,坚决抵制境外宗教敌对势力控制我国宗教的企图。不允许任何境外宗教团体和个人干预我国宗教事务,在我国设立办事机构,建立寺观教堂,进行传教活动。对来自境外的宗教书刊、音像制品和其他宣传品,由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管理办法,加强管理;凡有煽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政府等反动内容的,要依法收缴。任何人不得接受来自境外的、以渗透为目的的宗教津贴和传教经费,我国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接受境外宗教组织和宗教徒的大宗捐赠,要经省一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批准。宗教团体邀请境外宗教组织和宗教人士来访或应邀出访,需经省一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批准。重大涉外活动,需报国务院审批。非宗教团体邀请或接待有宗教背景的各种团体和有重要影响的宗教人士来访、旅游,要向宗教事务管理部门通报。经贸、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旅游等部门对外开展交流与合作,涉及境外宗教组织及其附属机构或个人,签订有关合作项目,不得带有传教、设立宗教机构、建立寺观教堂等宗教内容的条件。

内地宗教界在与港澳台宗教界交往中应贯彻的基本原则

1984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具体说明》中提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宗教组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宗教组织的关系应以互不隶属、互不干涉和互相尊重的原则为基础"。这里所提出的"三互原则"就是内地宗教界与港澳台宗教界交往的基本原则。

海外统战工作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内蒙古海外统战工作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坚持把党的海外统战工作方针政策同自治区实际相结合,解放思想,努力开拓,协调配合,锐意进取,为促进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祖国和平统一服务,做出了应有贡献,发挥了积极作用。

新领域 新工作

海外统战工作在党的统一战线历史上可以说是个新概念,它是在邓小平提出"一国两制"科学构想后形成和发展的,是党的统一战线工作在新形势下向海外延伸与扩展的结果。海外统战工作是面向台湾、香港、澳门和海外华侨华人的工作。
"一国两制"的科学构想,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提出,极大地丰富了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的理论与实践。正是在这一科学构想指引下,新时期爱国统一战线由大陆扩展到海外,形成了具有时代特征的两个最广泛的联盟:即大陆范围内,以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为政治基础的团结全体劳动者和爱国者的联盟;大陆范围外,以爱国和拥护祖国统一为政治基础的团结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国外侨胞的联盟。两个联盟在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辉映下,不同的社会政治力量实现了最大限度的联合,推动着新时期爱国统一战线蓬勃发展,不断壮大。第一个(大陆范围)联盟是新时期爱国统一战线的基础和依托,只有做好第一个范围联盟的工作,才能富有成效地开展对几千万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国外侨胞(简称"三胞")的统一战线工作;只有不断巩固和壮大第一个范围的联盟,第二个(大陆范围外)"三胞"联盟的发展壮大才有可靠的基础。与此同时,只有巩固和发展第二个范围的联盟,才能团结争取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引进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资金、技术、人才、信息等,加快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进程,这就是说,两个范围的联盟缺一不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进而使整个新时期统一战线充满了生机和活力。
大力开展海外统战工作,是新时期爱国统一战线的一项重要任务。1985年,党中央指出:"为了适应对外开放的新形势,统战工作应当开阔眼界,走向世界,广交朋友,联络友谊"要"大胆开展海外统战工作"。198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央统战部《关于海外统战工作座谈会情况的报告》,系统全面地阐明了海外统战工作的形势、任务、政策、方式方法等问题。文件指出海外统战工作总的目标是统一祖国,振兴中华。重点是和平统一祖国,实施"一国两制"。工作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以"一国两制"、和平统一祖国为目标,致力于香港、澳门的顺利回归、平稳过渡和长期繁荣稳定,促进海峡两岸关系的健康发展;二是以振兴中华为目标、最广泛地团结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国外侨胞,促进祖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海外统战工作指导思想是: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广交朋友,联络友谊,宣传政策,争取人心,团结广大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国外侨胞及一切热爱中华民族的人,为统一祖国、振兴中华服务。1997年江泽民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用专门章节阐述了我们党推进祖国和平统一的政策主张和原则立场,为新时期海外统战工作指明了方向。这是我们党在全国代表大会上第一次用专章专节来讲祖国统一问题,意味着中国共产党人把完成祖国和平统一大业作为自己的历史责任,意味着海外统战工作肩负着光荣而艰巨的历史使命。
求同存异,是统一战线的一项基本原则。海外统战工作,主要是在第二范围联盟中求爱国和赞成祖国统一之同,求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之同,存社会制度、意识形态和生活方式之异。找到并找准我们与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国外侨胞的共同点,是做好海外统战工作的前提。港澳的顺利回归并保持长期繁荣稳定,必将使港澳同胞与祖国的关系更加密切,并且为最终解决台湾问题创造有利条件。国外侨胞虽然定居异国他乡,但他们的社会地位和命运与祖国息息相关,祖国大陆富强昌盛,国际地位高,侨胞在所在国就能挺起腰杆。因此,国外侨胞都希望祖国建设和发展越快越好,希望自己的祖国早日统一和强大。在帮助祖国引进资金、技术、人才,信息等方面,在捐款捐物和投资支援祖国现代化建设,以及促进祖国和平统一诸方面,侨胞都是重要力量。海外华人根在中国,对中国的历史文化传统有着深厚的感情,在各个方面与中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他们也都希望和支持中国不断发展进步,同样,在统一祖国和振兴中华方面能够起重要的作用。
做好海外统战工作,要高举爱国主义旗帜,把爱国与否作为试金石,作为最大的政治分野。对海外"三胞",赞成祖国统一就是爱国;对外籍华人、华侨主要讲亲情与乡情。我们的目的就是要在爱国主义基础上,努力发展同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国外侨胞的大团结大联合。只要是爱国,只要是赞成祖国统一,不论哪个阶级、阶层、哪个党派、集团,哪一个人,即使不赞成社会主义制度的人,我们也要团结,要尽量团结。团结的人越多,爱国统一战线范围越广泛,对实现统一祖国、振兴中华的总目标越有利。
海外统战工作通过广交朋友和联络友谊的方式,最大限度地团结一切致力于统一祖国、振兴中华的同盟者。在广泛结识各个方面、各个阶层海外朋友的同时,对那些政治上有影响,经济上有实力,社会上有声望,学术上有造诣(简称"四有"人物)的人,要主动深交。交朋友要真心实意,在结交新朋友时,要不忘老朋友,注意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对新老朋友要一视同仁,以诚相待,求同存异,不强加于人,不做损害朋友利益的事,交朋友工作要细水长流,持之以恒,通过不懈努力,吸引越来越多的海外朋友同我们携起手来,发扬中华民族爱国主义的优良传统,为了祖国和民族的明天而奋斗。
海外统战工作由三个方面任务组成,内容丰富,政策性强,需要在实践中大胆探索与开拓,需要从本地实际出发,不断地总结和积累工作经验。
对台工作是海外统战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统战部门在这方面的职责是:1、坚持"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和江泽民同志关于台湾问题的八项主张,寄希望与具有光荣爱国主义传统的台湾同胞,2、着重做台湾在野党和有影响的着重团体以及各阶层代表人士的工作,通过联系与沟通,支持他们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的各种努力,发挥他们在推进海峡两岸谈判中的作用。台湾同胞要当家作主,管理台湾事务的愿望是可以理解的,本土意识不同于台独意识。民进党也非铁板一块。我们要通过卓有成效的工作,逐渐使岛内各个阶层形成要求统一的共识,遏制"台独"势力和台湾当局在国际上制造"两个中国"、"一中一台"的活动。对台独和台独活动要进行斗争,并注意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壮大推进和平统一祖国的力量。3、贯彻以"经济促政治"的方针,促进对台经贸工作,发展两岸经济、学术、科技、体育、文化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力争在两岸直接"三通",密切两岸联系,为实现和平统一祖国的政治任务服务。
对港澳工作是海外统战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统一战线在解决港澳问题上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现在,香港、澳门已经回归祖国,大势所趋,向我们靠拢的人越来越多,统一战线必将发挥广更大的作用。同时也要看到,贯彻"一国两制"、"港(澳)人治港(澳)"、高度自治的方针,争取人心,保持港澳长期繁荣稳定比实现主权顺利交接的任务更艰巨、更繁重。国际敌对势力不愿看到中国的统一和中华民族的强盛。港澳统战工作面对着复杂的局面,需审时度势,抓住重点,讲究方法,做好工作。以恢复对香港、澳门行使主权为标志,港澳统战工作分为行使主权前和行使主权后两个阶段。恢复行使主权后,统战工作的重要任务是广泛团结能够与我们长期合作,具有治港治澳能力的朋友,贯彻基本法,支持配合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为实?quot;一国两制"、保持港澳的长期繁荣稳定服务。新形势下,港澳统战工作要突出重点,一是要做好港澳政协委员、人大代表和参与治理港澳的人士的联系工作;二是要做好港澳社团领袖人物包括政治性社团领导人的工作;三是要同工商界、知识界、新闻界及某些基层骨干加强联系。
对国外侨胞的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必须十分注意政策和方法。海外的几千万华侨、华人,是我们进行四化建设,实现祖国统一,扩大国际影响,争取国际朋友的重要力量,是中国对外开放的独特优势和重要资源。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海外统战工作的加强和海峡两岸关系的发展变化,海外许多华侨、华人对祖国的发展日益关注,长期以海峡划分的社团开始消除隔阂,增加交往,为我们开展工作创造了有利条件。侨务工作分为国内和国外两个方面。国内侨务工作的基本方针是,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发挥他们与海外联系广泛的优势,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祖国服务。国外侨务工作的基本政策是,广泛团结国外华侨,增进同外籍华人的友好情谊,发展同各国人民的友好合作,在国际上形成对我们理解、同情、支持的友好力量。对国外侨胞工作的重点:一是着重做好侨领和华侨社团的工作,特别是那些影响较大与台湾联系较多的社团和人士的工作,通过他们和广大侨胞,影响和团结台湾中下层民众,遏?quot;台独"势力,发展壮大爱国和赞成祖国统一的力量。二是加强同近些年(通过留学、继承遗产、移民等渠道)移居海外的新华侨的联系,做好新移民中有影响人物的工作,使之成为我们开展华侨、华人工作的一支积极力量。
海外统战工作既涉及统战部、台办、港澳办、侨办等党和政府的职能部门,有涉及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海联会、台联、侨联、黄埔同学会、青联等党派和团体,还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体育等领域,因此海外统战工作不是哪个部门或团体能够单独完成或承担的。统战部是党委的职能部门,在海外统战工作方面负有重大的政治责任。统战部门的优势,一是从上到下都有分管海外联络工作的机构人员,工作渠道畅通。同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及有关团体联系密切,网络健全;二是与海外联系广泛,朋友多,易于沟通;三是统一战线人才荟萃,覆盖面广,信息灵通;四是工作基础好,许多党党外朋友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层次高。社会影响大。

当前海外统战工作的主要任务
海外统战工作是面向台湾、香港、澳门和海外华侨华人的工作。内容是以振兴中华和祖国统一为目标,致力于港澳的平稳过渡和长期稳定繁荣,促进海峡两岸关系的健康发展;最广泛地团结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国外侨胞,促进改革开放,支持祖国的现代化建设。
对台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争取"在一个中国的原则下,正式结束两岸敌对状态";遏制"台独"势力和台湾当局在国际上制造"两个中国"、"一中一台"的活动;做好台湾人民、各党派团体及各界人士的工作;推动两岸的经济、学术、科技、体育、文化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力争在两岸直接"三通"方面有新的突破。
港澳统战工作的任务是:了解情况,广交朋友,宣传政策,协调关系,化解矛盾,争取人心。
香港回归后,统战工作进入了支持和配合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为实践"一国两制"服务,保障"一国两制"顺利实施的新阶段。工作原则是符合"一国两制"、香港基本法和党对香港工作的方针政策。
随着1999年12月恢复行使对澳门的主权,要通过各种渠道开展对澳门社团及各界代表人士的工作,广交朋友,宣传基本法,保证澳门的平稳过渡,实现澳门的长期稳定发展。
侨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保护华侨、侨眷的合法权益,广泛团结海外华侨和归侨、侨眷,增进同外国华人的友好情谊,为振兴中华、统一祖国、发展同各国人民的团结友好与合作交流而奋斗。

经济统战工作
新时期党中央关于工商联工作有哪些重要指示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全面落实了对原工商业者的政策,明确宣布民族资产阶级的绝大多数人已经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并把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作为劳动者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别出来。1979年1月,邓小平同志在接见胡厥文、胡子昂、荣毅仁等工商届领导人时指出,要发挥原工商业者的作用,"钱要用起来,人要用起来"。受中央方针政策的鼓舞,工商联提出了"坚定不移跟党走,尽心竭力为四化"的工作方针,开展了经济建设为中心、以服务为宗旨的各项活动。
由于自然规律,工商联老会员日益减少,且绝大多数已退休。从1984年起,工商联在国营、集体、乡镇、私营、"三资"等企业和个体劳协、行业协会、同业公会等团体和个人中开展吸收新会员的试点工作。为了继续保持工商联的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明确其主要工作对象、工作职能和发展方向,1991年7月,中共中央对工商联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即中发1991[15]号文件),明确了新时期工商联是统一战线性质的人民团体和民间商会,是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的桥梁,明确了工商联的会员结构、主要职能。中央这文件是指导新时期工商联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标志着工商联工作的重大转变,为工商联工作注入了生机和活力,也为新时期爱国统一战线开辟了新的工作领域。

新时期工商联具有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
工商联作为党领导下的统一战线性质的人民团体和民间商会,具有统战性、经济性和民间性。
统战性是指它是由各类工商业者组成,主要是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参加的人民团体,按照党的基本路线和统一战线的方针政策,主要做非公有制代表人士的工作。统战性历来是工商联最基本、最重要的属性,是工商联的政治优势。这种政治优势和基本属性表现在工商联具有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团结教育、协调关系等基本功能上。党中央把做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的思想政治工作交给工商联,为工商联的统战性赋予新的内容。坚持工商联的统战性就是坚持工商联正确的发展方向。
经济性是由其会员的社会属性决定的,它的会员绝大多数是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是企业会员,主要在经济领域活动,工商联要代表他们的利益,为他们服务,这就决定了工商联必须与经济工作想联系,必须为会员服务,体现商会的职能。经济性是统战性的载体。
民间性是由其人民团体的性质决定的,与政府职能部门不同,它主要通过协调服务、组织沟通、信息咨询等形式发挥作用,以配合政府部门工作。
工商联的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是一个统一的有机整体,相互关联、相互影响、相互促进。

党的十五大有关非公有制经济问题的重要论述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如何正确认识和对待非公有制经济,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与实践问题。江泽民同志在中共十五大报告中,运用邓小平理论,全面系统地阐述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纲领,提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和文化的跨世纪奋斗目标。并第一次明确提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要继续鼓励、引导,使之健康发展?quot;以上重要论述确立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确认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指明了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所有制格局中的应有的位置和作用,拓展了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内涵。非公有制经济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有益补充"发展为"重要组成部分"的提法转变,表明我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继续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不断深化对所有制结构的认识。党的十五大关于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论述,有力地推动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

对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方针

中国共产党对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进行工作的方针是"团结、帮助、引导、教育",通常称为"八字方针"。
团结,就是要在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下,团结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为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祖国和平统一大业而奋斗。对他们中拥护党的领导、有影响的代表人士在政治上作适当安排。
帮助,就是维护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的合法权益,反映他们的正确意见。在政策允许和可能的范围内, 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实际困难。工商联要履行民间商会职能,为他们提供各种服务,如信息技术、经济咨询,办理有关证明,拓展销售渠道等。
引导,就是要兴利除弊,使之健康发展。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在发展生产、活跃市场、方便人民生活、广开就业渠道和对外开放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抑制其盲目发展及不利于国家宏观调控和不利于社会收入分配协调的消极作用。引导他们从事国家允许并符合产业政策的行业,积极扩大再生产;引导他们积极参与光彩事业,先富帮未富,带动更多的人共同致富。
教育,其主要内容是爱国、敬业、守法。对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的教育,应有不同的层次,但总的应该要求他们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勤奋敬业,办好企业;正确对待国家、企业和个人的利益关系,遵守 国家的政策法令,履行自己应尽的社会责任,关心企业职工,热心公益事业,造福社会。
团结、帮助、引导、教育是一个完整的方针。

海外工商经济联络工作的主要任务
海外工商经济联络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联系港、澳及海外的工商社团和工商经济届代表人士。具体是:开展对港、澳和海外较有影响的工商社团及工商经济届知名人士的联谊工作,促进他们了解、支持祖国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了解、反映港、澳及海外经济届人士对祖国内地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意见和建议;为港、澳及海外工商经济届人士来中国内地投资牵线搭桥,帮助协调投资中出现的纠纷,为他们排忧解难,维护其合法权益。
全国工商联作为中国民间商会,在对外联络工作中具有自身的特色和优势。到目前为止,它已同世界上50个国家和地区近300个商会组织建立了联系和合作关系。工商联开展海外联络工作,主要是帮助会员企业招商引资,开拓国际市场,发展对外经贸合作,配合政府开展民间外交活动,促进祖国和平统一事业等。

党中央为加快中西部地区发展所采取的重大政策措施

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制定国民经济"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建设和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 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指出,"九五"期间,要更加重视支持中西部地区的发展,积极朝着缩小差距的方向努力。国家采取的政策措施主要包括:优先安排中西部地区资源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逐步增加财政支持和建设物资;调整加工业的布局,引导资源加工型和劳动密集型产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理顺资源性产品的价格,增强中西部地区自我发展的能力;改善中西部地区的投资环境,引导外资更多地投向中西部地区;加强东部地区与西部地区的经济联合与合作,鼓励向中西部地区投资,引导人才向中西部流动。这些措施必将有力地促进包括民族地区在内的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


党外知识分子工作
新时期党的知识分子工作的指导方针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对知识分子工作的方针作了重大调整,主要内容有:
(1)明确宣布知识分子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同工人、农民一样,把知识分子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支基本力量;
(2)提出了 "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成为新时期知识分子政策的核心;
(3)对知识分子政策,由过去"团结、教育、改造"的方针变为"政治上一视同仁,工作上放手使用,生活上关心照顾"的方针;
(4)提高知识分子待遇,改善他们的生活条件;
(5)通过各种渠道,听取知识分子的意见和呼声,正确对待他们的批评;
(6)在学术上坚定不移地贯彻"双百"方针,造成宽松的学术环境和氛围;
(7)提倡和鼓励知识分子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同社会实践相结合,同工人农民相结合,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改造主观世界。

统战部门要做好党外知识分子工作
知识分子工作是全党的一项重要工作,涉及面广,党政许多部门都从各自的职能出发从事这项工作,而党的统一战线工作部门则从统战工作角度从事对党外知识分子的工作,做好党外知识分子工作是统战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这是因为:第一,党外知识分子工作是统一战线的基础性工作。党外知识分子是统一战线的人才源泉。各方面统一战线工作对象,绝大多数是党外知识分子;统一战线的代表性人士,都是有成就、有影响的党外高级专家、学者。第二,我党历来把知识分子工作作为统战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邓小平同志在谈到新时期知识分子工作时指出:知识分子问题"统战部要研究,要管,要综合反映这方面的情况,反映全貌。"新时期党中央下发的有关统战工作的文件中,都把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列为统战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第三,各级统战部门多年来,为做好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做了大量工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取得了重要成果,也深受党外知识分子欢迎和各级党委的重视。长期实践证明,统战部门既有必要也完全可以做好党外知识分子工作。

怎样理解知识分子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而党外知识分子又是统战工作对象

(1)肯定知识分子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是从知识分子的阶级地位来说的。党外知识分子是统战工作对象,是从党与非党的关系来说的。在新时期,统一战线实质是党与非党的联盟,党与党外知识分子的联盟,理所当然是统战工作的范畴。
(2)工人阶级内部也存在统一战线。早在1950年,周恩来在全国第一次统一战线工作会议上就指出: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工会具有统一战线性质。1979年邓小平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期间进一步明确指出"社会主义劳动者之间也有统一战线。"党外知识分子是工人阶级一部分,同时又是统一战线工作对象,符合马克思主义原理,也符合我国实际情况。
(3)我国有8个民主党派,他们是由社会主义劳动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组成的政治联盟,其成员大多是党外知识分子。今后,民主党派将与共产党长期共存,互相监督。民主党派是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统战工作重要对象。把党外知识分子作为统战工作对象,有利于发展共产党与民主党派的长期合作关系。
(4)把党外知识分子作为统战工作对象有利于根据他们的特点,照顾他们的利益,调动他们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的积极性。党外知识分子,尤其是中高级党外知识分子,许多是政治代表人物,社会上有广泛的影响。把他们作为统战工作对象,给予特殊的关注,是十分必要的。
(5)党外知识分子中的许多人由于家庭和历史的原因,本人或亲属与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国外侨胞以及华人有各种联系。做好他们的统战工作,有利于广泛团结和争取台、港、澳同胞和国外侨胞,促进"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方针的实现,也有利于加强与国外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促进我国的改革开放。。
总之,把党外知识分子作为统战对象,并不否认他们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也不否认他们是社会主义建设的基本依靠力量,而是在肯定他们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的前提下,更好地贯彻党的知识分子政策,照顾他们的利益,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建设各个领域的重要作用。恰恰表明了共产党对党外知识分子的重视。
党外知识分子工作的对象、范围和任务
统战部门党外知识分子工作的对象主要是党外高中级知识分子,特别是各界有代表性、有影响的人士。包括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党外知识分子,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和文史馆、参事室中的党外知识分子,大中型企业及其它方面有代表性的党外知识分子等。各级统战部门应根据自己工作领域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工作对象和范围。
统战部门在党外知识分子工作方面的任务是了解情况,贯彻政策,协调关系,举荐人才。具体要做好以下工作:联系各界党外知识分子代表人士,了解他们的实际情况,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反映知识分子问题全貌;调查研究党外知识分子思想上、工作上和生活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提出政策性建议,协调党与党外知识分子的关系。参与研究和制定知识分子政策;督促检查知识分子政策在党外知识分子中贯彻落实的情况;发现、培养、选拔党外知识分子中的代表性人物,做好对他们的举荐工作;调动党外知识分子的积极性,为振兴中华,统一祖国服务。

统战部门党外知识分子工作的职能及主要方式、方法

统战部门党外知识分子工作的主要职能是:
(1)了解情况,反映知识分子问题全貌;
(2)参与有关知识分子重要政策的研究和制定;
(3)重点做好无党派知识分子的代表人物的工作;
(4)调动党外知识分子的积极性,为现代化建设和祖国统一大业服务;
统战部门党外知识分子工作的主要方式、方法是:
(1)调查研究,反映情况,提出政策性的意见、建议;
(2)运用各种联谊交友的方式,广交深交朋友,加强与知识界代表人物的联系;
(3)物色、培养、举荐、安排党外知识分子代表性人物,包括政治安排和实职安排;
(4)通过灵活多样的活动,深入细致地开展对党外知识分子的思想教育和政治引导;
(5)通过基层党组织,协调党与党外知识分子的合作共事关系;
(6)为遇到困难的党外知识分子排忧解难,办实事。

加强和改进高校统战工作
高校是我国培养人才和进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是党外知识分子集中的领域。因此,必须做好高校统战工作。
高校统战工作包括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及民主党派、民族、宗教、海外统战等方面工作。主要对象是: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高中级知识分子,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国外侨胞及其眷属,少数民族知识分子,名人遗孀、后裔等。特别是其中有成就、有影响的党外代表性人士。
高校统战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1) 加强党对统战工作的领导。
(2) 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3) 积极做好党外知识分子工作
(4) 认真做好民主党派工作
(5) 努力做好民族工作
(6) 积极开展海外统战工作
(7) 进一步做好党外人士的举荐工作
(8) 加强统战理论政策研究、宣传及信息工作


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统战工作
国有大中型企业统战工作是党的政治工作、群众工作的一部分,是统战工作的一个重要阵地。
企业统战工作的主要对象是:党外知识分子、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三胞"及其眷属、少数民族职工等,重点是有贡献、有代表性、有影响的党外高中级知识分子。
企业统战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1)为企业生产经营服务。调动企业党外人士的积极性,围绕企业的改革和发展献计献策,多做贡献。
(2)为维护企业的稳定和发展服务。要引导企业党外人士自觉地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帮助他们正确认识形势,认清企业在改革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坚定信心,团结奋斗,积极支持和参与企业的改革;及时反映他们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企业发展和深化改革创造一个稳定和谐的环境。
(3)为密切党与党外人士的联系服务。协助企业党政领导与党外人士交朋友,在做好老一代党外代表人士工作的同时,积极发现和培养年轻的党外代表人士。在政策和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改善党外代表人士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为他们排忧解难半实事。
(4)为企业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服务。积极为企业党外人士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创造条件,及时向他们通报企业改革、发展和稳定的情况,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同时,加强对他们的考察、了解和培养,做好人物举荐工作。

认真理解和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基本方针
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是党的知识分子政策的核心。针对社会上一度存在的轻视知识、歧视知识分子的偏见,邓小平同志于1977年5月明确指出:实现现代化"必须有知识,有人才。""一定要在党内造成一种空气:尊重知识,尊重人才。要反对不尊重知识分子的错误思想。""只有有了成批的杰出人才,才能带动我们整个中华民族科学文化水平的提高。"人类几千年的文明史和我国建国40年来的发展进程都反复证明:知识就是力量,只有尊重知识,尊重并充分发挥知识分子的作用,社会才能有较快的发展。历史发展到今天,知识、人才已经成为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兴衰成败的决定性因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是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必须的前提条件。
为了切实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党中央确定了对知识分子"政治上一视同仁,工作上放手使用,生活上关心照顾"的原则,制定了一系列具体的政策。"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是新时期党对知识分子的基本方针,必须长期坚持,认真执行。
我国政府对留学人员的政策
邓小平同志指出:"科学技术是人类共同创造的财富。任何一个民族,任何一个国家,都需要学习别的民族、别的国家的长处,学习人家的先进科学技术。"因此,他倡导恢复和健全派遣留学生制度,支持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提倡引进国外智力。他主张 积极创造工作条件,争取出国学习人员回国服务,指出:"希望所有出国学习的人回来。不管 他们过去的政治态度怎么样,都可以回来,回来后妥善安排。这个政策不能变。"
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第三代领导集体十分关心和重视出国留学人员问题。江总书记多次指出:"我们热烈欢迎出国学习人员通过多种方式关心、支持和参加祖国的现代化建设。""鼓励留学人员回国工作或以适当方式为祖国服务。"中央还明确规定:对愿意回来的人"给予妥善安排,并实行出入自由、来去方便的政策。"这是对出国留学人员政策的重要发展,有利于消除一些人的疑虑,有利于唤起海外学子爱国之心。这些政策的提出和贯彻,使广大留学人员深受鼓舞,产生了极强的感召力。
根据中央上述精神,中共中央国务院于1986年5月4日下发《关于改进和加强出国留学人员 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1992年8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又发了《关于在外国留学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对留学人员的具体政策作了明确规定。

建国以来中国共产党关于知识分子工作的几次重要会议

(1)关于知识分子问题会议:
1956年1月14日至20日在北京由中共中央召开。这是新中国成立后,中共中央召开的第一次以知识分子问题为主题的全国性大型会议。会议主要解决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开始后,加强党对整个科学文化工作和知识分子的领导问题。
(2)全国科学技术工作会议
1962年2月16日至3月12日由国家科委主持在广州召开。会议研究关于贯彻执行知识分子政策问题、关于技术政策和技术措施的问题,编制了1963年至1973年的10年科学技术发展规划。
(3)全国科学大会
1978年3月18日至31日由中共中央在北京举行。邓小平同志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他彻底驳斥了"四人帮"打击迫害知识分子、破坏 我国科学技术事业的种种谬论,阐明了马克思主义关于科学技术在社会发展中地位、作用的理论。
(4)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
1991年5月23日至27日在北京召开。这次大会提出把经济建设转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上来,号召广大科技工作者向新科技革命进军,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二步战略目标建功立业。
(5)全国科学技术大会
1995年5月26日至30日由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北京召开。江泽民同志出席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在讲话中代表党中央、国务院号召全党和全国人民,全面落实邓小平同志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投身于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伟大事业,加速全社会的科技进步,为胜利实现我国现代化建设的第二步和第三步战略目标而努力奋斗。

党外人士培养、选拔、安排、使用工作
党外人士政治安排的原则、方针
党外人士政治安排的基本方针是"统筹兼顾、全面安排",其含义是:在社会主义和爱国主义的政治基础上,承认和允许各种差异性,照顾各方面人士的特点、处境、利益和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条件,对各方面有贡献、有代表性的人士作出各种适当安排,使他们能各得其所,各尽所长。
在党外人士的政治安排中,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原则:
(1)坚持政治上的进步性。在大陆范围内的代表人士,必须热爱祖国、拥护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在大陆范围外的代表人士,必须热爱祖国和拥护祖国统一。
(2)坚持广泛的代表性。保证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个阶层、各个地区、各条战线以及某些个人在人大、政协中都有适当的位置,形成多层次、多渠道、多方面的安排格局。
(3)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统一。周恩来同志说,在考虑人事安排时,"既要掌握原则的严肃性,还要有实际的灵活性,对友党要宽些,但原则是一致的,要选出肯为人民服务的人。只要真心为人民服务,民主党派朋友是可以得到照顾和安排的。"
(4)坚持综合平衡。要兼顾党内外、民族、地域、界别、年龄、性别、历史情况以及人选的代表性、政治表现、业务专长、参政议政能力、对国家贡献等,照顾到方方面面,条条块块。
(5)坚持新老结合。党外代表人士的政治安排,应有长期打算,不仅要看到过去和现在,还要着眼于未来,在安排好老的代表人士的同时,更多地举荐各方面的新人,逐步实现老一代向新一代的过渡。
(6)坚持民主协商。在党外人士的政治安排中,要通过各种形式的座谈会,同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有关人民团体进行讨论和协商,广泛发扬民主,充分尊重和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在充分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作决定,真正做到协商于决策之前。

新中国成立后在政府及司法机关安排党外干部的基本情况

1949年10月1日成立我国第一届中央人民政府时:政府委员63人中党外人士30人,其中国家副主席6人中党外人士3人;政务院副总理4人中党外人士2人:政务委员15人中党外人士9人;政务院所辖34个部、会、院、署、行中,担任正职的党外人士14人。地方各级政府也有相当数量的党外人士担任领导职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就有54名。而且,在政府机关、学校、企业和武装部队中,还有广大的党外工作人员。
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在国家机关中,仍有许多民主党派的代表人物和无党派民主人士担任着重要的领导职务,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只是到50年代后期,由于"左"的思想影响,在政权机构和政府机关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外人士逐步减少。在"文化大革命"中,统一战线遭到批判和破坏,共产党同党外人士的合作共事,几乎荡然无存。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共产党同党外人士合作共事,在恢复的基础上得到了进一步完善。截至1998年初,党外人士在省部级机关担任领导职务的有49人,担任地厅级领导职务的有340多人,担任县级领导职务的有1745人。其中有一定数量党外人士担任了各级政府机关正职。已配备党外干部的各级政府领导班子所占比例呈上升趋势,其中已配备党外干部的省级政府由1990年的26.7%上升到80%。中央和各级政府、司法机关还先后聘请了相当数量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担任特约检察员、监察员、陪审员、审计员和教育督导员,初步建立起特约人员的工作制度和规范,从而拓宽了政府部门、司法机关中党与党外人士合作共事的领域。

正确理解和掌握培养选拔党外干部的标准
被选配担任政府和司法机关领导职务的党外干部,一般应具备中共中央颁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中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认真履行国家公务员的义务和权力,着重强调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真诚与党合作,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和社会影响。
要从工作需要和党外干部的实际情况出发,对确因工作需要的党外干部的任职资格,可适当放宽;党外干部已到任职年龄应及时补充人选,如没有合适人选接替,本人身体健康,经批准,任职年龄可适当放宽。
配备党外干部的地方和部门,如领导职数已满,可增加一名职数,先进后出,随着领导班子成员的调整,职数恢复到规定的限额以内。
党外领导干部一般应逐级提拔,铺设必要的台阶。因工作需要,特别优秀的可越级提拔,但要按有关程序办理手续。党外干部也可担任正职。

参事室参事和文史馆馆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参事的条件是:第一,未在各级人大、政协人民团体或政府部门担任职务的有影响的爱国人士,包括起义人员中有代表性的人士,特赦和宽大释放的原国民党师级以上人士中适当人员,从台湾、港澳或国外回归定居的知名人士,各民主党派、无党派、宗教届上层爱国人士及少数民族上层人士。第二,其他在调整机构中需要另作安排的党外人士。按规定应离休、退休的中共党员干部不得转为参事。
文史馆馆员应具备相当学识,在当地有一定声望的党外人士。吸收为馆员的主要对象是年龄在60岁以上,无固定收入,生活困难的下列人员:第一,民主革命时期做过有益于人民的工作,需要安置的民主人士;第二,长期从事教育事业的老年知识分子;第三,文史或琴棋书画、体育技艺等方面有一技之长的知名人士;第四,亲身经历某些大的历史事件或对其地某行业的史实较熟悉的有一定文化的老人;第五,其他需要安排的有一定代表性和影响的老年知识分子。
已经退休或从某些职位上退下来而在文史方面确有专长的党外人士,如本人要求到文史馆发挥其专长,可以有选择地聘请一部分人为特约馆员或名誉馆员,其生活供给仍由其原所属单位负责,不转关系。


出境指南

办理因公出国申报手续的一般程序

办理因公出国任务批准文件:
派遣团、组的单位,首先要有国外某个机构或个人根据双方原先签定的合同、协议、议定书或其它的协议而发出的邀请信。如果没有邀请信,协议书、合同书也可代替。邀请信的内容包括出访的任务、目的、出访的时间与费用由谁承担。派遣单位收到邀请信后,根据出国团组审批权限规定,按隶属关系向上级主管部门呈送出国任务请示,由该主管部门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再呈报有权审批出国任务的机关,并下达同意出国任务的批准文件。
派遣单位的出国任务请求必须写明如下内容:
出访的具体目的,派遣部门或单位,出访团组和名称;
出访的国家、地区、邀请单位及出访路线;
出访人数、人员名单;
出访行期和在外停留时间;
经费来源;
有关附件(对方正式邀请信、用中外文写明前往国家邀请人的姓名、单位、地址、电话);
办理因公出国人员批准文件
派遣团组单位在取得出国任务批准件后,根据出国出境人员的职务,按干部管理规定,报请组织人事部门对其进行政治审查,政审通过后,可下达同意出国的批准文件。

办理因公出国申报手续需注意的问题

1、按"少""小""精"的原则组团;
2、要严格控制领导干部出国;
3、加强审批管理工作;

因私出国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章规定,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不准出境者外都可以得到批准。不准出境者为: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2、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者;
3、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4、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5、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上述第1-4种人,在刑事、民事案件了结、服刑期满或劳动解除后,仍可申请出境。

办理因私出国申报手续的一般程序

凡因私出国,须向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回答有关询问及履行下列手续:
1、交验户口簿或其它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和工作证;
2、认真如实填写中国公民出境申请表;
3、递交所在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居委会对申请人出国出境的意见;
4、递交与出境事由有关的相应证明、证件。
市、县公安局对出境申请应在30天内,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应当在60天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因私赴香港、澳门地区的有关规定

内地公民因私申请去香港、澳门地区,凡属于前面因私出国所规定不准出境的五种情形之一的;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欺骗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的;不属于《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所规定的赴香港、澳门定居或短期前往的条件的,不予批准出境。
内地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前往香港、澳门定居:
1、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澳门,分居多年的;
2、定居香港、澳门的父母年老体弱,必须由内地子女前往照料的;
3、内地无依无靠的老人和儿童须投靠在香港、澳门的直系亲属和近亲属的;
4、定居香港、澳门的直系亲属的产业无人继承,必须由内地子女去定居才能继承的;
5、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去定居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短期前往香港、澳门:
1、在香港、澳门有定居的近亲属,需前往探望的;
2、直系亲属或者近亲是台胞,必须由内地亲人去香港、澳门会亲的;
3、归侨直系亲属及其兄弟姐妹和侨眷的直系亲属不能回内地探亲、必须去香港、澳门的;
4、必须去香港、澳门处理产业的;
5、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短期去香港、澳门的。

赴台交流项目申报、审批程序
(1)立项
有关单位或人员在接到台湾有关团体、个人邀请函后,以单位文件的形式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或自治区有关部门申报立项。报文单位要认真进行项目审核和人员把关,一般情况要本着先立项后选人的原则,选择我们的优势和有特色的项目,人员要选择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同志。
申报立项需提交如下材料:①台方邀请函;②访台日程安排;③单位意见。
自治区台办或有关部门受理立项申请后,按有关规定予以审核。审核内容包括:①台邀请方只能是民间、社会罢休或在上述机构供职的个人,不能接受官方机构及主张反共?quot;台独"等组织或个人的邀请;②邀请函不得出现"中华民国"及相似(包括英文ROC等)字样;必须有明确的赴台交流时间、活动内容,落款必须以西元纪年,不得以"中华民国"纪年;③访台日程安排应该详尽、具体,不能安排过多的参观、游览项目。
自治区台办或有关部门经认真审核后,应尽快复函。不同意的,应说明理由。
(2)审批
立项批准后,报文单位通知台邀请方为我受邀人员输准许入台证件。待证件办妥后,连同《赴台人员审查表》一并送自治区台办或有关部门。自治区台办或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正式报国务院台办或国家有关部门(上报材料包括:台方邀请函;访台日程安排;赴台人员名单;自治区台办或有关部门的请示件)。国务院台办正式批准后,由应邀赴台人员持国务院台办的《赴台批件》到户口所在盟市公安局自治区公安厅办理赴台旅行证

台(外)商投资企业的申办程序及所需文件
(1)立项申请
受理部门:属于新建项目,向当地计划委员会外资处提交立项申请;属于合资、合作项目,向当地经贸委外资处提交立项申请。
立项所需文件:项目申请书;意向书;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他文件。
(2)设立企业申请
受理部门:立项申请获得批准后,持相关文件到外经贸部门的外资处申请设立企业。
设立企业申请所需文件:设立企业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各方签字后的合同、章程;投资各方工商营业执照(个人投资需身份证明);投资各方资信证明;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成员名单及简历;企业名称登记确认件;土地及房屋使用证明;其它文件。
项目批准,领取证书。
(3)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设立企业申请获得外经贸部门批准后,持企业批准证书及其它相关文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外资处申领工商营业执照。
(4)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公司即可开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