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 料 荟 萃



内蒙古自治区是这样成立的

民族自治地方之最

乌兰夫:不动干戈巧“挖眼”

历史的红线

 


     历史的红线

  

中国共产党在其幼年时期,由于受共产国际和前苏联的影响,曾提出和强调民族自决权,设想建立联邦共和国。在红军长征经过西康藏区、阿坝地区时,都曾帮助藏族建立了自己的政府-博巴政府,在经过彝族地区时也曾帮助建立过彝族政权。虽然这些政权是在自决权的口号下建立的,但它实
际上不是独立政权,而是自治性质的地方政权。1938年,中国共产党正式提出民族区域自治政策。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
时期,在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都建立过民族自治乡。党中央和毛泽东1946年就指出了根据和平建国纲领要求民族平等自治,但不应提出独立自决口号。在解决内蒙古问题上,党中央派乌兰夫同志领导了内蒙古自治运动,于1947年5月建立了第一个省级民族自治地方-内蒙古自治政府。

新中国成立前夕,李维汉同志受命研究建国后采取何
种制度来解决民族问题。他对我国历史和现实的国情进行深入研究后,建议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而不实行苏联式的联邦制。理由是中国和苏联的民族关系不同,苏联少数民族占全国人口的一半,且多是集中连片居住,而中国少数民族人口比例小,并呈大分散小聚居的特点。全国没有一个民族单独居住在一个地方,各省市和70%以上的县都有少数民族居住。这种分布特点,使各民族在经济、政治、文化各方面的联系进一步加强,形成了相互依存,不可分离的关系,一个民族已不再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单位,形成了民族合作的条件。这种状况,是我国建立民族区域自治的客观条件。毛主席和党中央采纳了李维汉同志的建议,并在《共同纲领》中作了明确规定,以后又载入宪法,成为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和基本制度。

邓小平同志指出:"解决民族问题,中国采取的不是民族共
和国联邦的制度,而是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我们认为这个制度比较好,适合中国的情况。"我国宪法规定,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在新的历史时期,在民族区域自治方面也实行了拨乱反正,恢复了被合并或者被分割的民族自治地方,并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了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1980年,邓小平同志提出:"要使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真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1982年修改宪法,不但恢复了1954年宪法中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一些重要原则,而且根据国家情况的变化增加了新的内容。1984年,全国人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到现在,我国已经成立了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 120个自治县(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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